为了加强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遵守学校研究生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研究生进校以后,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原则和因材施教的特点制订出研究生的培养方向、科研计划进度表,要求在第一学期期末统一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一份,交给自己的导师一份,研究生本人保存一份。
第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要求至少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教学实习),至少在经济类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不包含周刊、旬刊和半月刊),未满足要求将不予进行学位资格审查。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要求每一学期课程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课程论文(作业)给任课教师,否则按考核不及格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严格履行学校、学院的请假制度。必须填写《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研究生请假登记表》,并由其导师批准、导师组长和学院院长签字确认。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累计旷课超过两周,或者请假离开学校后不按计划返回学校、逾期一周且未事先向学院申述理由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在通过论文开题之后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原则上必须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基本定稿,然后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修改。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3月初之前完成。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之后,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论文评审组评议,若评审小组成员一致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要求,不得进行论文送审申请和答辩申请。
第七条 条例规定内容如与学校有关规定冲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负责解释。
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
2016年4月20日